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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关于2010年12月23日(含)前开具的小客车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》办理手续有关事项的通告

发布日期:2011年04月15日

 

为确保小客车指标调控工作落实到位,根据《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单位或个人凭2010年12月23日(含)前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、上牌登记注册或凭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》办理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,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3日(含),过期不予办理。

二、凭虚假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的,经有关部门审定后,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。已办理登记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,收回牌照。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对有造假行为的经销商,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,并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。

特此通告。

 

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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