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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期限的温馨提示

发布日期:2012年06月26日


   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《<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>实施细则》(修订)的第十九条规定,“2010年12月23日(含)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,出售、报废名下小客车但未申请更新指标的,可以自本《实施细则》(修订)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。逾期未提出申请的,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”。
    根据此规定,申请截止日2012年6月30日已经临近。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在此特别提醒符合上述情形、仍有小客车更新需求的单位和个人,为确保您的权益不受损失,请及时提交更新指标申请并确保提交信息的准确性。提交过申请但因信息填写有误未能成功获得更新指标的,也请务必于截止时点之前修改错误信息、重新提交申请。
   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。


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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